长沙桑拿夜生活论坛男生踹伤猥亵男遭刑拘引争议 湖南永州市:撤销案件 提级重查
长沙桑拿夜生活论坛男生踹伤猥亵男遭刑拘引争议 湖南永州市:撤销案件 提级重查近日,湖南18岁男同学因踹伤猥亵女生男子被刑拘引发热议。据永州新闻网8月26日消息,记者从永州市获悉,对近日网民关注的“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该局高度重视,已责令冷水滩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提级由市重新调查。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依据《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15日。据澎湃新闻8月24日报道,湖南省永州市17岁女生艾某某在商场被52岁男子雷某某肘袭。随后艾某某报警,并和同行男友小胡将雷某某带到商场室。因雷某某逃跑,为将其控制,小胡用脚踹了他。经协调,艾某某和雷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雷某某赔其300元。雷某某因被踹伤住院,构成轻伤一级,手臂和腿粉碎性骨折,向小胡索赔20万元。
令艾某某和小胡没想到的是,8月21日,永州警方向小胡出具《通知书》,于当日将涉嫌故意(轻伤)罪的小胡刑事。警方称,小胡的行为不属见义勇为。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微博8月25日通报,8月21日,冷水滩在办理一起故意案中,对胡某某(男,长沙桑拿夜生活论坛2002年1月7日出生)予以刑事。经查:6月1日18时36分,在冷水滩区某商场内,雷某某 (男,1966年2月4日出生)用手臂故意碰撞艾某某(女,2002 年9月17日出生),艾某某的同行男友胡某某因此与雷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来到商场室查看过程中,雷某某借机跑出室,胡某某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雷某某,但未踢中, 第三次脚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雷某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为新鲜骨折,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腿伤一级。通报还称,针对雷某某猥亵他人行为,机关已于6月1日受案调查,鉴于其仍在治疗期间,暂未采取强制措施。
针对“男学生踹伤猥亵男被刑拘后解除”一事,8月26日上午,当事男学生的父亲胡先生告诉记者,男学生小胡已于26日凌晨1点左右回到家中,目前情绪状态很好,之后等开学后继续上学。胡先生称,目前市已经对此事重新立案侦查。“我们很满意,到现在把自己生活过好就可以了。”据悉,永州市教育局已安排人员上门对踹伤猥亵男的小胡进行心理。
昨日,小胡的代理律师黄继军告诉记者,案件重新调查,一切归零,重新开始。他表示将对小胡作无罪,对结果充满信心。为什么作无罪?黄继军解释称,一是雷某某有猥亵行为,这是事实存在、无争议;二是小胡绝对没有故意对方。事发后,他们及时到室调取并报警,一切以说话。
针对小胡脚踹雷某某的行为,黄继军进一步解释,当雷某某冲出去的时候,小胡追出去抓雷某某,而他当时手部受伤,打了石膏,不能用手去抓雷某某。为了雷某某逃跑,他用脚踢到雷某某一脚。黄继军表示,在雷某某倒地以后,小胡没有继续加害。如果正常,肯定会继续对雷某某,但是小胡并没有,而是一直等待到现场执法,这是一种扭送的行为。“在扭送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的行为。”黄继军说。据澎湃新闻
不少人对“刑拘”感到疑惑:这难道不是见义勇为吗?自己的女朋友被猥亵了,对方还要跑,上去不是很正常、很合情理的吗?在一般人眼里,见义勇为就是与违法犯为作斗争。在法律体系中,见义勇为有更确切的定义,它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与违法犯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要注意,法律上对“见义勇为”的,需要满足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时效性要求强,这一点很关键。本案中,小胡踹伤猥亵男雷某某的行为,发生在猥亵结束后雷某某准备逃跑时,更多属于公动与违法犯罪斗争的自助行为或刑法中将犯罪嫌疑人扭送的行为,并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见义勇为。
身处一线的一位老民诉记者,遇到这种情况,他们“很难办”。从上讲,这位认为小胡“没问题”。“猥亵男逃跑踢两脚、打两下不算太过激,但是导致对方粉碎性骨折、要动手术,这就比较麻烦了。”该称,一般情况下警方会劝说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和解不成,警方再进一步介入。但他认为,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罪刑事小胡,这个做法值得商榷。
一线提出了见义勇为、故意在判定上的困境,类似困境也出现在对赵宇案、于欢案的定性中。具体来说,当事人在侵害行为或扭送犯罪嫌疑人时,“度”是很难掌握的,一不小心就容易过界,构成防卫过当或扭送过当,甚至故意。裁定清楚具体行为是必要的,但会不会因此抬高人民群众同违法犯为作斗争的“门槛”呢?毕竟普通人都会想,既然见义勇为要求这么“精准”,万一分寸没把握好,岂不是引火烧身、自找麻烦?
对于小胡的行为,应当站在普通人处理类似问题的正常反应上去判定,而非从事后人的角度去倒推。小胡代理律师黄继军告诉,小胡当时手部有伤,打了石膏,不能用手去抓雷某某。为雷某某逃跑,小胡脚踹雷某某。若这些叙述属实,小胡无法用手拽住猥亵男,只能用脚,小胡如何才能精准发力,既防止对方逃跑又丝毫不伤对方身体?
况且,在犯罪嫌疑人逃跑而公力救济未达现场时,当事人的自助行为在法律和上均有正当性且值得,这点毫无疑问。除非小胡明知脚踹会致他人死伤且该结果,否则警方判定小胡故意伤人需要慎之又慎。
这类案件的确如此棘手、无前例可参吗?并非如此。不妨看看2017年朱振彪追赶肇事逃逸者一案。2017年1月9日,张永焕驾摩托车与他人追尾,被撞者倒地昏迷,张逃离现场(部门事后认定,张永焕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途经现场的朱振彪追赶张永焕。朱多次电话报警且与张没有身体接触。张逃至铁时翻越护栏,朱亦跟随。朱劝张自首,但张自行铁轨并遭火车撞击身亡。张永焕的亲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振彪赔偿60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朱振彪作为普通在目睹违法行为时挺身而出,此系见义勇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8月26日,永州责令冷水滩撤销案件,解除对小胡的刑事,提级由永州市重新调查。永州市教育局也派出工作人员对小胡进行上门心理,称“希望胡同学不要有心理负担,要相信组织”。
警方调整的速度和方向,不能说与的讨论毫无关系。正如昆山“白衣反杀案”激起了全社会对正当防卫的注意和讨论一样,相信这起案件也会再次印证我们之前说过的:司法必须考虑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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