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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桑拿上门服务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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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长沙桑拿
时间:
2022-9-27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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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桑拿上门服务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2〕66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9月23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涉及长沙怡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5月7日,我局接到长沙市12345政务热线工单(编号:)内容为市民张先生反映其于天猫店铺“怡乐康保健品专营店”购买的疤痕药膏属于消毒产品,但是商家在该商品天猫详情页暗示其有治疗效果以及该商品详情页上公布的生产厂家、注册备案号与实际产品不符,请求查处。
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登录天猫“怡乐康保健品专营店”,查看并截图保存了涉及举报产品详情页面截图。
当事人于2022年3月5日在天猫店铺“怡乐康保健品专营店”上架了一款名为“疤痕一抹消”的产品,该产品生产商为:镇平普瑞尔实业有限公司,经查看产品实物外包装以及产品说明书,该产品名称为:蛇油疤痕抑菌膏,主要成分为:蛇床子、川芎、红花、灵芝、紫草、蛇油、橄榄果提取物、芦荟提取物、蜂胶、维生素B6、液体石蜡、羊毛脂、羟乙纤维素、醋酸氯己定、透明质酸钠、甘油、水。卫生许可证号:(豫)卫消证字(2015)第0018号。说明书中未涉及产品适应症等产品作用类说明。可以认定上述产品仅为一款卫生消毒用品。
当事人在电商平台销售“疤痕一抹消”商品,并在其详情页以图文的形式介绍、推销该款产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发布商业广告。当事人自行制作和发布了上述广告,可以认定为广告主。另,当事人对一款卫生消毒用品发布“适用于多种疤痕”、“一抹成膜,不留痕迹”、“手术疤痕、烧烫疤痕、增生疤痕、外伤疤痕”、“只需三步,去除疤痕”等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语;在“产品参数”一栏发布与该产品实际情况不符的“产地、品牌、长沙桑拿上门服务生产企业”等参数信息。上述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的内容、消费者,可以认定为虚假广告。
当事人美工朱某某制作并发布了上述广告图文,并且当事人未在平台对该款产品做其他付费广告推广,故可以认定朱某某发布广告当月的工资为广告费用,即4500元。
2.长沙市12345政务热线工单(编号)及举报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明本案线.当事人天猫店铺:怡乐康保健品专营店首页截图及天猫后台“疤痕一抹消”产品销量截图,证明当事人销售了上述产品;
5.当事人天猫店铺“疤痕一抹消”商品首页广告图文截图,证明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
7.当事人提交的美工朱某某的“工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及朱某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表”,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
当事人在天猫店铺:怡乐康保健品专营店销售消毒卫生用品“疤痕一抹消”,在其商品销售首页以图文形式发布广告,该广告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生产者等内容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长沙桑拿上门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国广告法》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 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对虚假广告的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的内容,不得、消费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的;”的,拟对你(单位)从轻行政处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九十五“(二)裁量基准:1.第一款(1)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5万元以下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的进行裁量。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广告费用3倍即13500元(4500元×3倍=13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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