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级别
-
8
超级版主
|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批准或者核准机关的同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用地图件等材料。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长沙桑拿足浴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条件要求:县级及以上规划主管部门已开具处于公示期的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图。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本告知承诺书由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通过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规合一)推送至长沙县城市管理局。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交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承诺,并通过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规合一)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长沙县城市管理局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信息,在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书依法、及时送达至申请人。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长沙县城市管理局会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长沙县城市管理局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需要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长沙县城市管理局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适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长沙县城市管理局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长沙县城市管理局在行政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或逾期不履行承诺等情况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进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并与本级政务服务平台、信用长沙等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协同机制。
根据《长沙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有关要求,本申请人就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3、处于公示期满的应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提交,如公示期内未通过取得相关证件,则需对占用绿地进行原状恢复;
5、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的,须提交《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承诺人有违反承诺或逾期的情况应自行提供诚信证明。
|
|